一、适用范围
涉及的内容:火灾事故认定复核;
适用对象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。
二、事项审查类型
前审后批,先复核调查,后出决定书。
三、审批依据
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21号)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、理由和主要证据。
四、受理机构
大连市公安消防局。
五、决定机构
大连市公安消防局。
六、数量限制
无数量限制。
七、申请条件
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、理由和主要证据。
八、禁止性要求
以下情形均不予受理:
1、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;
2、超过复核申请期限;
3、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;
4、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;
5、申请事项非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范围。
九、申请材料目录
1、复核申请书(原件,该申请书无固定格式,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被申请人的名称,复核请求,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,申请复核的日期);
2、证据材料(原件);
3、火灾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,火灾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;
4、火灾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,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十、申请接收
申请方式: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火调技术科办公室212
联系方式:0411-86779119转火调技术科
办公地址: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50B
十一、办理基本流程
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不符合受理情形的,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,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书。受理复核申请的,复核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,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,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,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。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,必要时,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,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,可以进行复核勘验。复核审查期间,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,复核终止。复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作出复核决定,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,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,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。复核决定作出后,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。
十二、办理方式
现场办理。
十三、办结时限
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作出复核决定,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,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,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。
十四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十五、审批结果
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。
十六、结果送达
当场送达、邮寄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公告送达。
十七、咨询途径
电话咨询:0411-86779119转火调技术科。
十八、监督投诉渠道
电话投诉:96119。
十九、办公地址和时间:
办公地址: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50B;
办公时间:工作日8:30-11:30,13:30-17: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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